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稅(證所稅)說明

何時開始?

證券交易所得稅自民國102年開始課稅

目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種類有哪些? 

1.課徵綜合所得稅的證券:
上市、上櫃、興櫃及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的股票(包括新股權利證書、
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

2.課徵基本稅額的證券: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




目前哪些證券的證券交易所得不課稅?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及證券化商品等,均非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但書規定的課稅範圍,目前仍停徵綜合所得稅。


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是否應課稅 ? 

第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外國公司股票,自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報生效日起,即為我國股票,屬於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但書規定的課稅範圍。


102 年至 103 年的課稅範圍為何 103 年的課稅範圍為何?

102 年至 103 年個人的下列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 10 萬股以上者。(10萬股=100張股票) 
        3.IPO 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 10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 1 萬股以下。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以 0 計算,形同不課稅。 

104 年起的課稅範圍為何 年起的課稅範圍為何?

1.應核實課稅範圍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 10 萬股以上者。 
          (3)IPO 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 屬 10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 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 1 萬股以下。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當年度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 10 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者: 
             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
             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
             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以 0 計算,形同不課稅。

何謂 IPO 股票?IPO 股票交易所得?承銷取得?

1.IPO 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或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其第 1 次贈與前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

2.IPO 股票交易所得:係指 IPO 股票於初次上市、上櫃以後出售的交易
所得。 

3.承銷取得:係指透過公開申購詢價圈購競價拍賣等方式取得股票而言;又所得稅法關於個人每年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 1 萬股以下得免強制核實課稅的規定,其中「承銷取得」係指「初次上市、上櫃前最近一次的承銷」,尚不包括興櫃或未上市未上櫃階段所辦理的承銷。 



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 10 萬股以上應核實課稅 10 萬股以上應核實課稅,係指僅就超過 10 萬股以上 10 萬股以上的部分核實課稅,還是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 

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 10 萬股以上,其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
(就是說你出售了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股的話是不用課稅,但是如果你出售了十萬股以上例如十萬零一股的話那十萬零一股全都要課稅)

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 10 萬股以上應核實課稅有關該 10萬股的計算是以 ,「個人」還是「家戶人數」為單位? 

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 10 萬股以上應核實課稅者,係以「個人」為計算單位,同一申報戶內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


核實課稅適用的稅率及所得計算方式分別為何?

稅率為 15%。
所得計算方式: 
1.證券交易所得額=交易時成交金額(賣出)-原始取得成本(買進|)-必要費用(例如手續費)。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 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優惠規定

1.合於適用條件之股票:自取得日起算至轉讓日止,持有滿 1 年以上者,以半數為所得。
2.IPO 股票:自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日起算至轉讓日止,繼續持有滿 3年以上者,以 1/4 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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