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券商管理與服務

證券商之設立,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證照,方得營業。

證券商應與臺灣證券交易所簽訂使用市場契約,並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後,方得參加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證券商受僱人對外執行業務,及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一切行為,證券商應負完全責任。

證券商須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以維持適當之資本,強化財務結構兼顧經營風險管理。

臺灣證券交易所為維護市場秩序與交易之安全,派員赴各證券經紀商和自營商營業處所檢查其業務及財務狀況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以及進行證券商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與建立信用交易風險控管資料庫,以強化對證券商之風險管理作業。

為簡化證券商對臺灣證券交易所各項申報作業程序,並減少資源浪費,臺灣證券交易所於1999年建置「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之申報作業系統,提供證券商單一之申報環境。

又隨著電腦通信科技發展與投資人習性改變,臺灣證券交易所開放證券商辦理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簡稱DMA)及放寬證券商場地限制,並增加自動化服務設備,藉以提升效能,降低證券商經營成本與滿足市場需求。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