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67條第5項規定上市公司股票除權除息交易,若前一日無收盤價,則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替代收盤價計算除權除息參考價格:
一、 如前一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格。
二、 如前一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格。
三、 上述情形皆不成立時,則為該前一日開盤競價基準。
舉例說明如下:
一、 假設A股票除權除息交易日為1月18日,若A股票於1月17日無收盤價,當日開盤競價基準18.00元,收盤時有最高買進申報價格18.25元,高於開盤競價基準,則以最高買進申報價格18.25元替代收盤價計算除權除息參考價格。
二、 假設A股票除權除息交易日為1月18日,若A股票於1月17日無收盤價,當日開盤競價基準18.00元,收盤時有最低賣出申報價格17.75元,低於開盤競價基準,則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17.75元取替代收盤價計算除權除息參考價。
三、 假設A股票除權除息交易日為1月18日,若A股票於1月17日無收盤價,有下列情形者,則以1月17日之開盤競價基準18.00元替代收盤價計算除權除息參考價。
(一)A股票1月17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未高於開盤競價基準18.00元且最低賣出 申報價格未低於開盤競價基準18.00元。
(二)A股票1月17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未高於開盤競價基準18.00元且無任何賣 出申報價格。
(三)A股票1月17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未低於開盤競價基準18.00元且無任何買 進申報價格。
(四)A股票1月17日無買進且無賣出申報價格。
本文擷取自台灣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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